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江市清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福县浙赣竹木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江市清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福县浙赣竹木制品厂货款21962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晋江市清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为2297元,由被告晋江市清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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