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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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贷款本金1402084元及利息19123.66元(计算至2020年9月4日),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三、贷款本金1402084元的利息从2020年9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罚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支付律师费84125.04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门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