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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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一被告龙门县永汉镇馨雨珠宝店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第一被告龙门县永汉镇馨雨珠宝店停止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店招牌、店面内外装潢及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的文字标识及在销售商品标签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 二、第一被告龙门县永汉镇馨雨珠宝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由第一被告龙门县永汉镇馨雨珠宝店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