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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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借款本金395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95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负担34元,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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