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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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京山宇泽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京山宇泽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别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13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京山宇泽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