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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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400元及利息34406.8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0日后的利息,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 二、被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