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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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透支本金79,756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5,515.27元、违约金2,469.96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透支利息以剩余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还款的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每月不超过500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