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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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1550.69元(暂算至2021年7月1日,以后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297550.69,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联翔路883号润家商贸广场4幢510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海盐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权证号:浙(2019)海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9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