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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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08号龙珠大厦宁珠商贸城一楼38号商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5元/平方米·日计算至腾空之日止)及物业管理费(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0.2元/平方米·日计算至腾空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08号龙珠大厦宁珠商贸城一楼24号商铺占有使用费6156元及物业管理费16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08号龙珠大厦宁珠商贸城一楼16号商铺租金207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4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9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20元;保全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8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