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08号龙珠大厦宁珠商贸城一楼38号商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5元/平方米·日计算至腾空之日止)及物业管理费(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0.2元/平方米·日计算至腾空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08号龙珠大厦宁珠商贸城一楼24号商铺占有使用费6156元及物业管理费16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08号龙珠大厦宁珠商贸城一楼16号商铺租金207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4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9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20元;保全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8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宁海宁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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