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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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惠州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车款119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20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对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被告深圳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5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铁甲沙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