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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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深圳市旺龙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范围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31290元和32249.42元,合计63539.42元; 二、被告深圳市旺龙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赔偿款32249.4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23元,由原告***负担374.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负担1388元。原告预交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受理费1388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