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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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148.8元及违约金355元; 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