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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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6374.45元、分期手续费730元、违约金1918.6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8日),利息(含复利)为3000.45元,2020年5月2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6374.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金额; 二、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MM××××,车架号为LFV2A1153C3502048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该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权利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