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浩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浩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和《代理销售补充合同》于2021年9月6日解除;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浩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佣金1216612.3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浩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450元,减半收取计9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浩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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