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4703.75元、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6月5日,以期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1.53%计算欠付2183.7元;此后的利息以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1.53%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罚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6月5日,以期内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欠付126.83元;此后的罚息以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6月5日,以期内剩余全部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欠付39.48元,此后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梁芳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审理查明借款额度89000元。额度有效期2020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28日。借款用途摄影器材。借款提前到期日2021年7月21日。借款利率年利率18.36%。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按贷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执行年利率的,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罚息计收方式及标准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本金*逾期天数*罚息日利率。复利计收方式及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放款情况2020年10月28日放款89000元。欠款情况首次逾期时间:2021年4月28日;截止2021年7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73021.23元、利息3198.09元。定案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被告申请线上贷款的系统截屏、贷款公证书。判理部分梁芳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清楚、条款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按约向梁芳发放了借款,梁芳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要求梁芳支付的相关款项,本院对本金和利息予以支持,对罚息调减为年利率24%,对复利不再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判主文一、被告梁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3021.23元及利息3198.09元;二、被告梁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1.2021年7月21日前已经逾期的,罚息应以当期本金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2.从2021年7月22日起,罚息应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梁芳支付的上述利息、罚息之和不得超过未还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863.17元,由被告梁芳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督促自动履行提示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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