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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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在“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5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他项权证办理完成后十日内通知原告***、***领取上述不动产权证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书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