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9951.51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55.3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 三、被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本金1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396元,由被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