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1210号 原告:***,住***。 原告:***,住***。 原告:***,住***。 原告:***。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原告:***。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京玉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杨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