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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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福弘东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福弘东商贸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租金64,851.5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4,851.5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福弘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3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贵州福弘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