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鑫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鑫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262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鑫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