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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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以房款325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11月18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