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14,80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本息共计314,8000元,以后每顺延一天利息为123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