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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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款项450,000元; 二、被告新疆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0,106元[450,000元×3.85%÷12个月×7个月(2021年1月1日-2021年8月1日)]。 上述被告新疆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465,750元,核定给付标的460,106元,占请求标的的98.79%。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43.12元,由原告***负担50.12元,被告新疆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