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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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79058.6元; 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限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差旅费)3809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436元,财产保全费3838元,共计142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2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39元(此款已由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案款时一并支付给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费减半收取2428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鉴定费89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