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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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南乐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残疾赔偿金6915.37元、护理费22400.5元、误工费849.86元、交通费640元、检查鉴定费3240元,共计46545.7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应支付36545.7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580.5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1940元,共计48970.59元的50%计2448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6.5元,由被告***负担1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