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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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及费用392,119.38元、违约金78,423.9元、律师费29,900元,合计500,443.28元; 三、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扣件2,620套、套管42支,如不能归还的,赔偿时按扣件6.7元/套、套管15元/支计价赔偿; 四、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每日20.49元向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未归还材料租金,直至所有材料归还完毕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28元,被告贵州军达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