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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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5.17元、截止2021年04月25日的罚息669.94元及从2021年04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