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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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已付利息9000元予以扣减),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XXXXXXXXXXXXX8168);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