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麓山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麓山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因伤损失24,68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因伤损失1,1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5,783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已垫付医疗费用4,445.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各给付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汇款时请写明案号、原、被告名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