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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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171.59元,并给付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按月利率11‰计算,2015年3月17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五计算)。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