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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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63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林帆。 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住***。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茂大厦支行,住***。 ***与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茂大厦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雪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