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
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茂大厦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63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林帆。

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住***。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茂大厦支行,住***。

***与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茂大厦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雪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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