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化州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21606.8元(该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2020年4月22日,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2‰计算,利息为6125.6元;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2020年8月6日,以本金126000元基数按月利率15.2‰计算,利息为6767.04元;从2020年8月7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本金11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2‰计算,利息为8714.16元,以上利息合计21606.8元。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2‰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化州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14元,减半收取计1536.07元,财产保全费1213.0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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