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乳源瑶族自治县锴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锴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25680元及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3210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577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378元(原告已经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78元,由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锴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