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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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火炬开发区斯凯五金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斯凯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斯凯五金制品厂负担(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斯凯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