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清偿其名下卡号为6253××××035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625.66元、利息5460.69元、违约金(含滞纳金)3182.64元、手续费325.03元,合计58594.02元(数据暂计至2021年6月2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利率计至清偿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5元,诉讼保全费616元,合共12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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