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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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747号 原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仇成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施佳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俞金兰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