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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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北县小江镇祥兴车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给付浦北县小江镇祥兴车行货款人民币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如下:利息以人民币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浦北县小江镇祥兴车行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