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金高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高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901元; 1驳回原告贵州金高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20元,被告贵州金高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负担5元(此款原告贵州金高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可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金高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