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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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剑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12961.66元,支付方式:其中4501.66元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剑河县人民医院,剩余8460元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25元(被告剑河县人民医院已预交),合计175元,由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