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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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九万元及利息、复息(2021年6月15日前的利息、复息共计4299.49元,2021年6月16日起的利息、复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92元,由***负担。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缴纳),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