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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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瓮安县和鑫盛彩钢瓦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给付原告瓮安县和鑫盛彩钢瓦经营部报酬价款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七十六元(41,8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