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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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县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县泰华商贸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8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履行完毕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5.55元,由被告***、唐县泰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8668.82元,由原告***负担33486.73元(已交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