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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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3365元,利息34002.04元、费用3300.61元,合计60667.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后期利息、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费用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