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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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咸阳顺欣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98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98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98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430578.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咸阳顺欣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707元(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咸阳顺欣果业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