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截至2021年08月17日的欠款本金12084.91元,透支利息9379.22元,违约金5141.74元;并自2021年08月18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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