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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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娄底市翼华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2014年9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娄底市翼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翼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