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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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9990.51元,利息28695.06元,合计48685.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止,此后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