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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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钦州市焕发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4 ***向钦州市焕发木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297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129742元为基数,按2020年6月16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90元(钦州市焕发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