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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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0624.75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8457.38元; 三、变更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0624.75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2196.02元; 以上第二、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