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洋洋、被告蔡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借款本金350477.12元,利息及罚息共计11014.96元(截至2018年6月14日),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对被告姜洋洋位于胶州市海尔大道蓝水假期6号楼3单元201室的房屋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抵押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2元,由被告姜洋洋、被告蔡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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